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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基层对我省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反映
农户就地向农业龙头企业交售农产品,本是件并不复杂的事,但近年来却要求农户送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农民嫌麻烦,生气之下,把产品卖给了什么都不要的外地客商。造成原料外流,许多企业吃不饱,发展受限的连锁反响。
这是省政府参事调研组在遵义县一家食品企业获得的信息。之后在其他10多个县市区,听到这类反映越来越强烈。据了解,国家对涉农企业出台了不少优惠政策,收购农产品可以抵扣增值税便是其中一项。基层干部普遍认为,这项政策具有明显的几大益处:首先是有利于拓宽农产品市场,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可稳定增加农民收入;其次有利于减轻涉农企业负担,助其增强发展后劲,以利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带动作用;第三是有利于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成长,使其农业产业化建设中发挥出中介等桥梁作用,从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促进整个“三农”的发展与进步。这样的一个好政策,我省在执行中却设置了种种限制。
水城县的一家企业将一份“红头文件”拿出来给参事调研组看,原来系我省有关部门于2006年下发的《贵州省国税局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至今仍在“试行”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应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联进行抵扣的同时报送当期《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情况统计表》、收购农产品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销货方单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销货方所在地镇(乡)政府、村委会出具的自产自证明、货物验收入库查验单、原始付款凭证及经税收管理员签字认可的入库查验单。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有关凭证资料审核通过的、税务机关凭《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并加盖‘已核已扣’专用章戳。对抵扣联及相关资料未通过税务机关审核的,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这些规定,各地企业叫苦不迭,不要说照章去办理,就是阅读起来也费力。他们反映,机械化大生产,原料需求量大,企业哪有这么大的人力物力去办理如此繁琐的手续,办理不了,就享受不到国家给予的好政策。他们请求有关部门换位思考一下,于心何忍?
安顺市有关干部认为,这些条款实际上把农户与龙头企业分割开来,既限制了农民手脚,使之仍处于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活动圈里,又限制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中介作用,使之发挥不好桥梁作用,最终限制了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不能顺利发展,农业产业化就难以实现。有关部门也许淡忘了一条道理: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业。
六盘水的有关干部认为:该项条款规定的操作过程极其繁琐,实际严重脱节,并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严重影响企业的购销经营量、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户为方便起见,把农产品卖给经销商和外来收购商,造成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原料的流失,也造成当地税源的流失。同时还认为《办法》给企业和农民增加了麻烦、增加了负担,不利于鼓励生产进步,并助长造假之风,不符合便民、利民、有利促进发展的原则。使国家给予涉农企业有利“三农”的优惠政策不能落实,将国家一项很好的惠农税收政策陷入“口惠而实不至”的境地,不是一个好“办法”,应该尽快调整。
贵阳市、黔南自治州等地有关干部从贵州税收环境分析了深层次的发展理念问题。据各地企业反映,有关税务部门在“为国理财”的口号下,采取“大筛子筛,再用小筛子筛”的措施,要求将“西瓜抱完,芝麻捡尽”,税收环境十分严格。对于贵州这样一个“两欠”的省情,是实行适当的休生养息、放水养鱼的宽松环境好?或是搞不休不息、点滴不放好?哪一种环境对贵州发展有利?答案应是不言而喻的。各地基层和企业呼吁,希望有关部门能构筑出一条绿色通道,让国家的好政策以直通车的方式获得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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